什么是跨国收购?
跨国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 Acquisitions)可以分为两大类:跨国兼并(Cross-border Mergers)和跨国收购(Cross-border Acquisitions)。
跨国收购是指在已经存在的当地和外国附属企业获得占有控制权的份额。
对这里的控制权在各国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国,一般认为,在一家公司中,占有51%的股权才有控制权。但对跨国收购来说,有时获得不到51%的股权也可以说是获得了控制权。甚至有时候,只要获得了10%以上的股权就是跨国收购。当然,也有些获得了10%以上股权的投并非跨国收购,如资产组合投。资产组合投的目的并非是想获得控制权,而是想获得一种收益。包含10%以上股权的跨国并购包括三种类型:全面收购(100%)、少数股权收购(10-49%)、多数股权收购(50-99%)。全面收购与跨国吸收兼并是十分相似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全面收购还保存有被收购的公司的法律实体;而跨国吸收兼并则消灭了被收购的公司的法律实体。全面收购后的被并企业成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在跨国收购中,全面收购占据绝对优势,约占总跨国并购交易数的65%左右。由于全面收购后的子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因而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有时候,它还可以获得在东道国的融资便利。即使东道国出现什么政治风险,母公司也可能只有很小的损失。在全球跨国收购中,多数股权收购所占的比例在10-20%之间。多数股权收购的主要作法是:在已经存在的外国合资企业中,外方的母公司增加资本。通过增加资本来稀释另一方的股权,从而获得了更大的控制权。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外方由合资参股变为合资控股。由过去的少数股权收购变为多数股权收购。少数股权收购所占的比例在 10%左右,少数股权收购主要是为了达成一些战略联盟而结成的。
跨国收购与跨国兼并的区别表现在哪里?
在跨国兼并中,被并公司的法律实体地位已不复存在。
而在跨国收购中,被购公司的法律实体地位还存在。或者说,跨国兼并的最终结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法人;而跨国收购的最终结果不是改变法人的数量,而是改变被收购企业的所有权归属。在总的跨国并购交易次数中,只有不到3%的数量属于合并(mergers),尽管许多交易在名义上仍冠名为合并;其余的都属于收购质(acqusitions)。